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指南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或者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2.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前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办理或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理。

  九、申请接收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受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旅行社申请

  旅行社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旅行社许可证、工商执照、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旅行社并说明原因。予以受理的,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请示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文化和旅游部审核(20个工作日)

  1.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请示件及有关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通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监督管理司司领导。

  2.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司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旅行社处提出的审批意见,上报文化和旅游部部领导。

  3.文化和旅游部部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监管司的呈报文件。

  (四)审批结果

  1.文化和旅游部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在3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2.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审核旅行社提交的增存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证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备案

  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将旅行社出境业务专用章及授权人签字备案报公安部备案。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出具请示和证明报文化和旅游部。

  3.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并发批复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文化和旅游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文化和旅游部。

  3. 文化和旅游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补证(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文化和旅游部。

  3. 文化和旅游部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文化和旅游部。

  3.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并发批复文件,销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十二、办结时限

  文化和旅游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文化和旅游部批复(旅发)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纸质)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事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65201302。

  (三)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01630。

  (二)电子邮件投诉:lxsc@cnta.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303室 文化和旅游部监管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