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办事指南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针对一定区域内或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调查活动。
    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四、申请主体
    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由与其合作的境内学术研究机构提出申请。与境外组织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调查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调查项目方向或相关方向研究专家。
    境外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本人提出申请,且应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专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境外组织
    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内容、目的、时间、地域范围、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等,并承诺调查结束后,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照片、资料复印件;
    2.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具有一定调查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调查项目方向或相关方向研究专家的证明文件;
    3.境外组织及该组织负责人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参与调查的境外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组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证明文件,境外组织之前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有关情况;
    4.合作协议。
    (二)境外个人
    境外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内容、时间、地域范围、目的、人员、调查方式等;
    2.境外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申请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审批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文化和旅游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发给调查批准文件,并告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调查主体、内容、区域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提出申请;如其他方面需要变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申请。
    (二)调查实施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由与境外组织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向调查对象出示批准文件,将调查内容、方式等告知调查对象并征得其同意,同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尊重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不得违背调查对象意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成果应标明其来源,尊重并维护遗产的形式和内涵。
    (三)调查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境外组织与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中外各方共同签署的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清单,实物图片及说明,文字、音像资料复制件等材料;境外个人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清单,实物图片及说明,文字、音像资料复制件等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实施起止时间、地域范围、参与人员、知识产权归属、调查内容、过程、初步结论、调查成果用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珍稀实物及资料原件中属于文物、涉及国家秘密的秘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其出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和旅游部。
    八、批准文书
    同意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批准文件(附参与机构与人员名称、调查涉及地区,加盖骑缝章)。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一、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2.部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613室
    2.电话咨询:010-59881108(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四)投诉监督
    电话:010-59881348(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邮箱:feiyisi@mcprc.gov.cn